关于公开征求明确我市网约车经营车辆营运条件意见的公告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为加强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对从事我市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按照高品质、差异化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网约车行业实际,经研究,明确我市网约车经营车辆营运条件公告如下:
(一)苏州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轴距应不小于2700mm,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L;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车辆营运条件有效期为1年,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30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来信地址:姑苏区桐泾南路298号交通大厦;
(二)电子邮箱:szjtlaw@163.com;
(三)联系电话:0512-658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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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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