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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苏州交通建设工程执法典型案例(工程专题三)
信息来源:尊龙官方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22 10:00:08   字号 【  
导读:

为深化上级关于交通建设工程执法与监管专项行动的成果,苏州市交通运输部门选取了部分行政执法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宣传,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交通工程建设监督和管理水平,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昆山市交通执法部门对辖区某建设工程的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发现建设单位未对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的所有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即批准签发开工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开始施工作业。

执法大队以建设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者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为由,对建设单位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依据《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当事人系初次违规被查,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等情节事实,责令当事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列明法律依据、证据及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体现说理式执法与程序正义。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办理项目招标、质量监督、开工、交工、竣工等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他从业单位进行合同履约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向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资料。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或者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教育和典型意义

本案是苏州交通首起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例。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未通过的情况下,即批准开工并组织施工,暴露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缺失,反映出其对安全生产源头把关的忽视,致使形成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对“先审查、后开工”法定程序的严格执行,警示所有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法定程序是必须遵守的底线,任何前置程序的疏漏都可能带来严重风险。各方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开工前安全审查职责,将条件核查作为项目启动的刚性前提,确保建设全过程安全可控,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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