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上级关于交通建设工程执法与监管专项行动的成果,苏州市交通运输部门选取了部分行政执法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宣传,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交通工程建设监督和管理水平,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份,常熟市交通执法大队对辖区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按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违规情况。
经查,当事施工单位虽有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但当事施工单位在该交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并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给予一万至十万元罚款。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情况,最终给予当事施工单位处以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列明法律依据、证据及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体现说理式执法与程序正义。
【法律依据】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
【警示教育和典型意义】
污染防治是现代城市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不仅关乎民生福祉,更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实践。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扬尘控制能显著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呼吸系统疾病风险。本案中施工单位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可能会引起大量扬尘直接导致PM2.5与PM10浓度飙升,严重污染空气,诱发或加剧周边居民呼吸系统疾病;同时施工现场及运输道路尘土弥漫,将大幅降低能见度,威胁交通安全,严重影响沿线居民生活质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深刻认识到扬尘防治绝非工程建设的次要环节,而是关乎公共健康、生态安全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