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严格监督、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化上级关于交通建设工程执法与监管专项行动的成果,苏州市交通运输部门选取了部分行政执法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宣传,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交通工程建设监督和管理水平,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份,张家港市交通执法部门对某公路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经查,该项目箱梁顶板顶面中分带护栏钢筋制安装验收时发现中分带护栏纵向水平钢筋位置安装不正确,遂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施工单位未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的限期对验收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处理。
经调查取证,当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违反了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当事人系初次违规被查,未造成实际工程质量事故,且能够配合调查处理,给予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教育和典型意义】
公路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中分带护栏纵向水平钢筋安装直接决定工程质量与通行安全。部分施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未严格执行施工图纸与技术规范,擅自调整标高、间距等,不仅破坏了中分带结构设计的力学平衡,更埋下了防撞失效等重大安全隐患。道路工程事关群众出行安全与民生福祉,严厉查处此类质量隐患,既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也彰显了执法部门“零容忍”的态度,有助于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提升公众对基础设施工程的信任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