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衣是临水作业人员落水后的核心防护装备,能为人体提供有效浮力,确保头部露出水面、维持正常呼吸,为救援争取宝贵时间,是保障生命安全最基础、最关键的防线。因此,船舶临水作业时穿戴救生衣,是相关海事法规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的强制要求,容不得丝毫懈怠。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8日09时16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苏申外港线斜港大桥附近水域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涉嫌在船舶上从事临水作业时未穿着救生衣,本机关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后经查明,2025年12月8日,***货****船舶从苏州市望亭某码头出发前往上海某港口装货,该船舶在航行途中,船员张某某在该船甲板上进行拖地作业,但其作业时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后该船舶行驶至苏申外港线斜港大桥附近水域时,当事人张某某因船舶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未穿着救生衣,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
【案情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船舶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未穿着救生衣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说法】
救生衣是临水作业人员落水后的核心防护装备,能为人体提供有效浮力,确保头部露出水面、维持正常呼吸,为救援争取宝贵时间,是保障生命安全最基础、最关键的防线。因此,船舶临水作业时穿戴救生衣,是相关海事法规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的强制要求,容不得丝毫懈怠。若心存侥幸不穿救生衣,一旦发生落水意外,将直面极高的生命危险。

1.溺水致死风险大幅攀升。落水后若无救生衣的浮力支撑,即便水性较好,也可能因惊慌失措、体力快速透支、冷水刺激引发低温症,或衣物吸水增重等原因迅速溺水。据数据统计,水上安全事故中,未规范穿戴救生衣人员的死亡率远高于穿戴者。
2.彻底丧失自救与被救机会。在风浪、急流或油污水域等复杂环境中,落水者难以自主保持漂浮姿态,极易因呛水窒息或体力耗尽而失去呼救能力。尤其是夜间、大雾等低能见度场景,未穿救生衣的落水者身体与水域环境融为一体,救援人员难以快速定位,极易延误最佳救援时机。
3.引发连锁安全事故。一人落水未穿救生衣,会大幅增加救援难度,其他施救人员易因施救不当陷入危险,进而引发次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此外,救生衣的防护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关键在于规范使用:一方面必须全程规范穿戴,扣紧所有绑带、卡扣,避免落水时脱落或失效;另一方面应当适应环境要求,根据不同水域(如寒冷地区、远海)选择适合的救生衣类型(如保暖型、自动充气式)。同时,作业人员还可配合安全绳、防滑鞋、防护服等装备,构建多重安全防护体系,全面降低作业风险。
穿救生衣是水上作业不可逾越的 “生命线”,这一看似简单的安全措施,实则是以最低成本规避最高生命风险的关键手段。任何漠视规程、心存侥幸的行为,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生命悲剧。严格遵守水上作业安全规范,规范穿戴救生衣,既是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也是对家庭、团队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郑重承诺。
【法条链接】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船舶、浮动设施上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未穿着救生衣的;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水上旅游经营单位未设置标志或者隔离设施,在不符合客运安全条件的码头安排上下客,或者敞开舱室旅游船艇上的船员未督促游客穿着救生衣的;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列入船舶登记范围内的旅游船艇从事水上旅客运输、旅游、娱乐活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游艇俱乐部等专业服务单位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航道内进行捕捞或者擅自打捞作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