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上级关于交通建设工程执法与监管专项行动的成果,苏州市交通运输部门选取了部分行政执法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宣传,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交通工程建设监督和管理水平,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份,苏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有关部门抄告反馈,依法对某交通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橡胶支座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即投入使用情况。
经查,当事施工单位在某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报监理单位同意情况下就将部分橡胶支座投入使用,投入使用时尚未收到橡胶支座检测报告并得知检测结果。当事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在板式橡胶支座未取得检验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未知检测结果合格否、未按规定履行工序交接检情况下就投入使用。

【处理结果】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给予10万至15万元罚款,当事人系初次违规被查,未造成实际工程质量事故,且能够配合调查处理,给予当事人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列明法律依据、证据及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体现说理式执法与程序正义。
【法律依据】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教育和典型意义】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材料要按程序进行检验检测得到合格结果,报监理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建设材料在工程项目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是交通工程建设的基石,更是决定项目质量和品质的关键因素。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对于确保工程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本案橡胶中支座在投入使用前应检测并确保质量合格,橡胶支座质量不合格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支座在受力时产生不均匀的变形,进一步影响整个结构的受力平衡,增加结构破坏的风险,一旦支座失效或损坏,可能会引发结构坍塌等严重后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