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备案是小微型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和法定义务。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办理备案。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11日11时10分许,当事人苏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苏州市某某西路XXXX号接受我执法人员检查。经查,苏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7日,在苏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另查,其其中一辆用于租赁业务的苏E******(绿)5座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后当事人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案情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苏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说法】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办理备案。办理备案不仅是履行国家行业监管要求的法定义务,更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备案能让监管部门准确掌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车辆状况等,实现对行业的有效管理,防范无序竞争;另一方面,备案有助于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当租赁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安全问题时,可依据备案信息快速追溯责任主体,降低承租人的维权难度。同时,备案也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合法合规开展业务的 “准入前提”,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营者积累市场信任、拓展业务奠定基础。
不依法办理备案即开展经营活动,对经营者自身、承租人及市场秩序均会带来显著的危害和风险:
一、面临行政处罚与法律追责:根据规定,未办理备案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经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未备案的经营行为属于违规经营,其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可能存疑,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三、企业信誉与市场竞争力严重受损:“无证经营”的身份会使经营者丧失客户信任,影响企业声誉,难以在正规市场中立足和发展,业务拓展受阻。
四、增加承租人风险,易引发纠纷:未备案经营者的资质、车辆状况、服务制度等缺乏监管,可能增加承租人在车辆安全、合同履行、费用透明、押金退还等方面的风险,容易导致服务纠纷和消费投诉。
五、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避监管和合规成本的未备案经营者,对守法合规的经营者构成不公平竞争,破坏了健康的行业生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需深刻认识到:办理备案并非 “额外负担”,而是合法经营的核心基石。自觉履行备案义务,不仅是遵守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自身长远发展、维护承租人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选择。
【法条链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完善。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