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履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若违规使用无押运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本质上是向社会公然抛出一颗 “移动的不定时炸弹”。部分企业为节省少量人力成本或图一时便利而心存侥幸,却忽视了此举背后的致命风险 —— 其面临的不仅是违反法律的严厉追责,更可能因押运环节的专业缺失,引发泄漏、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毁灭性后果。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0日8时47分左右,当事人苏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汤某某驾驶苏E*****(黄)中型罐式货车,并由押运员吴某某押运下从苏州某某有限公司的某石油仓库装载了约2吨柴油出发运往苏州某某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当日9时44分左右,该车辆途经苏州市长江路和向阳路路口时,接受执法人员检查。
经查,该车所载柴油属于UN编号为1202的3类道路危险货物,当事人苏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取得了经营范围为“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苏E*****(黄)中型罐式货车取得了经营范围为“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3类)的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汤某某亦取得了从业资格为“危货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押运员吴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后当事人苏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案件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苏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 2 目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苏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还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苏州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人员应当经过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履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若违规使用无押运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本质上是向社会公然抛出一颗 “移动的不定时炸弹”。部分企业为节省少量人力成本或图一时便利而心存侥幸,却忽视了此举背后的致命风险 —— 其面临的不仅是违反法律的严厉追责,更可能因押运环节的专业缺失,引发泄漏、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毁灭性后果。
1.运输安全将失去核心保障。危险货物普遍具备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高危属性,其运输全程潜藏着极高安全风险。而押运员考取从业资格证的前提,是必须完成系统专业培训 —— 不仅要深入学习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等基础理论,更需熟练掌握事故防范要点与应急处置技能。唯有经过这般专业赋能,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才能精准执行合规操作;一旦遭遇泄漏、起火等突发险情,才能迅速启动科学处置方案,有效遏制事故蔓延升级,最终实现对人员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的全方位守护。
2.应急处置能力将全面缺失。危险货物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初期数分钟是遏制事故扩大的 “黄金处置窗口”。无证人员既未掌握专业应急知识,也缺乏实战处置技能,面对险情极易陷入慌乱无序状态,难以精准运用随车消防器材、吸附材料、堵漏工具等设备采取有效初步措施,导致原本可控的小隐患升级为泄漏扩散、连环爆炸等重大灾难,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全程安全监管将彻底失效。押运员在运输环节肩负着关键监管职责:运输途中需实时监测货物状态、车辆制动与管路系统状况,确保严格遵循指定路线行驶;装卸货阶段需逐一核对货物名称、规格与数量,排查装卸区域是否存在火源、静电等安全隐患,监督操作人员是否按规范流程作业。而无证人员既缺乏履职意识,又欠缺专业观察力与判断力,不仅可能忽视上述核心职责,更易放任驾驶员途中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偏离合规路线等违规行为,甚至出现错装、混装危险货物等严重问题,直接导致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防线全面失效。
基于上述风险,任何具备社会责任感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都必须严格恪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既要确保所有押运人员均持证上岗、做到人证一致,杜绝 “无证上岗” 的违规行为;更要持续强化押运人员的日常专业培训(如应急技能复训、新法规解读等)与规范化管理,不断夯实其履职能力。
【法条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