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常熟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常福街道某路段查处了一起典型案例,给所有货运经营者提了个醒——卫星定位装置“离线”,可不能随便上路!
案情回顾
4月26日,常熟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货运车辆苏NXXX98(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的卫星定位信息仅记录到4月20日,因定位装置故障,导致后续定位信息不能保持在线状态。

常熟执法人员对该车经营者钟某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情况涉嫌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钟某当即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于当日12时恢复了定位装置正常功能、保证了车辆实时在线。
案情处理

鉴于钟某首次违法,主动协助调查,且立即完成整改,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说法
卫星定位装置是加强货运车辆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货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仅能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时监控,还能帮助业户及时掌握车辆动态及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业户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把安全责任牢记心间,加强车辆管控,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实时在线,否则,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