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全国第24个、全省第32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2025年6月1日起,《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衔接细化了《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并融合苏州实践经验。为坚持依法治安,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玫瑰小课堂”栏目特推出《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月增刊》系列解读文章。本期内容是“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案”。
【案情呈现】
2025年1月15日,昆山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赴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中明确将贯彻落实电子运单管理作为风险防控要点,但其自2024年7月起存在多次承运危险货物时不核对货物种类即申报电子运单、造成运单不符的情况,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情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后昆山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析】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安全风险分析】
1.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与实际承运货物不符,可能导致司机、押运员和装卸人员对实际承运货物的特性认知不足,将作业人员暴露在未知的风险中。一旦发生事故,将无法及时采取与货种匹配的应急处置措施,甚至采取错误手段,导致事故危害扩大。
2.企业若不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不仅会导致存量安全风险隐患无法得到遏制甚至恶化,增大事故风险;也会导致从业人员对安全风险管理要求的淡化弱视,进而对本岗位的安全风险不重视、不认识、不防御,发现风险隐患后没有主动报告和处置的积极性,致使事故风险的积累上升甚至扩大事故损失。
【企业管理建议】
1.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企业要落实常态化风险管控教育培训,将风险辨识方法、管控措施、应急处置纳入年度全员安全培训计划,通过安全例会、班前会等方面,将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等级、主要风险特征、重点岗位管控措施传达至从业人员,通过安全手册、警示牌、告知栏等形式公示风险信息,确保员工知晓本岗位风险点、等级、后果及管控要求。
2.严格履行风险管控措施:企业要对照已经编制的较大以上风险管控措施,定期自查落实情况,如针对电子运单管理,可将电子运单制作情况纳入月度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查验运单内容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修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要每季度至少带队组织一次落实情况检查,确保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安全执法指引】
1.可分别询问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知晓本单位存在的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及采用的风险管控措施情况,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落实情况、记录存档情况(记录哪些内容),安全风险辨识情况、是否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
2.可随机抽查2-3个较大以上风险点,核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并询问岗位从业人员是否知晓本岗位风险、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流程;可询问从业人员,是否接受过本岗位安全风险的相关培训,是否知晓本岗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3.可登录行业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验证企业填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