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全国第24个、全省第32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2025年6月1日起,《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衔接细化了《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并融合苏州实践经验。为坚持依法治安,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玫瑰小课堂”栏目特推出《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月增刊》系列解读文章。本期内容是“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案情呈现】
2025年2月18日,苏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赴苏州市工业园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看该公司的应急演练签到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发现当事人张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和参与该公司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涉嫌“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违法情形,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后苏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其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析】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风险分析】
1.企业主要负责人若不积极参与对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工作,可能导致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各部门对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可能互相推诿扯皮,造成安全管理盲区,进而导致事故发生。
2.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若不依法履职,会传递出“安全是小事”的负面信号,从而影响其他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缺乏安全责任心和安全工作主动性,形成“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氛围,致使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多发,进而导致事故发生。
【企业管理建议】
1.提高安全履职痕迹化管理水平:对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要求,逐条细化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建立主要负责人履职工作清单,并通过签到表、照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留存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安全管理的记录,做好记录保存,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2.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参加安全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取得有效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能力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醒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及时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参加应急演练等。
3.建立主要负责人履职监督机制:通过公司安委会评议、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设立“员工信箱”等渠道,参照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方式,多元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履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也可以通过聘请第三方安全机构对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风险进行评估,促进主要负责人规范履职。
【安全执法指引】
1.可检查企业制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岗位安全职责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是否包括《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职责内容。
2.可检查企业安全管理台账资料,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台账、应急演练台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台账、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台账等,是否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痕迹。
3.可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询问其是否知晓并清晰讲述《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中明确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事项,是否了解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如安全制度建设、隐患与风险管理激应急管理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