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全国第24个、全省第32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是“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2025年6月1日起,《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衔接细化了《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上位法,并融合苏州实践经验。为坚持依法治安,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玫瑰小课堂”栏目特推出《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月增刊》系列解读文章。本期内容是“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
【案情呈现】
2025年1月17日,相城区交通工程和市政道路质量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某路段管廊工程项目方案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随后将该案移交至相城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后经查明,该建设施工项目由苏州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存在涉嫌“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情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后相城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规解析】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安全风险分析】
1.企业未及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辨识,将导致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本单位在各个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事故风险,无法针对性采取管控措施、配置应急力量;从业人员将无法清晰了解不同区域、不同活动的实际风险及差异性,在不同风险等级的区域作业时可能使用与其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而受到人身伤害。
2.企业未及时对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措施,将会导致较大以上风险(如危化品储罐、动火作业、关键设备失效等)持续恶化扩大;企业也无法根据风险类型、风险等级科学合理地安排相应的应急资源,致使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与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不匹配,常用的应急预案、应急举措等无法应对高风险场景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将因应急处置不科学延误救援时效,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企业管理建议】
1.完善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制度:企业应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程序、方法,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从业人员的风险管理责任体系,配置相适应的奖惩机制,有日常的跟进检查、有动态的监督总结、有及时的考核评价;要结合《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苏州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1 3”工作机制》等管理要求和企业实际,建立明确本单位各类型安全风险判定标准。
2.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企业应聚焦人员行为、设备可靠性、外部环境、管理机制等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风险辨识评估,在工艺变更、设备更新、新项目投产、事故发生后等要及时评估新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明确相应的管控措施;“两客一危”、公共交通、内河水上交通、港口危货经营等重点企业还应当对照省级《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排查重大、较大风险,不得遗漏。
3.严格落实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对存在的风险逐项进行分类分级,编制形成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列明风险名称、风险位置、风险等级、事故类型及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实现“一企一清单”,并在交通运输部门指定数字交通统一平台线上填报。
【安全执法指引】
1.可检查企业台账资料,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内容是否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相符合,是否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排查周期、风险等级、风险位置、致险情形、管控措施等内容,是否按要求落实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线上填报。
2.可检查企业作业现场,是否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公示;可对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中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检查对应的风险位置是否按照管控措施予以落实,如张贴安全警示标志、高空作业平台下方安装防护网等。
3.可询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询问其是否了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了解本单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是否了解最新的安全风险法规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