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和随车电子教学设备,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6日9点40分许,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苏州市XX路XXX号场地对当事人苏州市某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属于的苏E-****学(黄)教学车辆进行检查。
经执法人员查看学时系统显示,当事人苏州市某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聘用的教练员张某某使用苏E-****学(黄)教学车辆于2025年2月26日9点27分许开始在苏州市XX路XXX号场地对学员李某进行科目二的教学培训,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学员李某在现场。
后经查明,当事人的教练员张某某为满足学员李某的学时要求,通过苏E-****学(黄)教学车辆上的学时记录仪对该名学员进行了签到,为其打卡学时,但并未实际对该名学员开展培训,学时系统中李某科目二的学习记录系教练员张某某利用学时记录仪伪造产生。后当事人苏州市某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因教练员未按照规定使用随车电子教学设备被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案件处理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苏州市某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教练员未按照规定使用随车电子教学设备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后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苏州市某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执法人员说法
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内容和学时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和随车电子教学设备,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
机动车随车电子教学设备是驾驶培训从“经验主导”转向“数据驱动”的重要工具,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标准化、透明化和规范化。但在实践中,个别教练员为了“方便”学员而伪造、篡改学时数据,进行违规操作,这不仅违背教学规范,还会导致学员对基础操作(如倒车入库、侧方停车等)掌握不牢,考试通过率下降。此外,伪造学时的学员普遍存在“半吊子”现象,常因技能缺陷引发交通事故,加剧道路安全隐患。因此,对于此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七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和随车电子教学设备,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
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学员应当遵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有权选择教练员,并与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协商培训时间。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一)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开展教学活动、未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或者未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的;
(二)教练员未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和随车电子教学设备,或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的。
教练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